全国2016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张家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号)
撤销张家口市宣化区和宣化县,设立新的张家口市宣化区,以原宣化区和宣化县的行政区域(不含沙岭子镇、大仓盖镇、姚家房镇、东望山乡)为新的宣化区的行政区域,宣化区人民政府驻建国街街道永安街8号。
撤销万全县,设立张家口市万全区,以原万全县的行政区域为万全区的行政区域,万全区人民政府驻孔家庄镇民主街2号。
撤销崇礼县,设立张家口市崇礼区,以原崇礼县的行政区域为崇礼区的行政区域,崇礼区人民政府驻西湾子镇长青路30号。
将原宣化县的大仓盖镇、东望山乡划归张家口市桥东区管辖,将原宣化县的沙岭子镇、姚家房镇划归张家口市桥西区管辖。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沈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6号)
撤销辽中县,设立沈阳市辽中区,以原辽中县的行政区域为辽中区的行政区域,辽中区人民政府驻蒲东街道滨水路26号。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菏泽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7号)
撤销定陶县,设立菏泽市定陶区,以原定陶县的行政区域为定陶区的行政区域,定陶区人民政府驻天中街道陶朱公大街939号。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的批复(国函〔2016〕8号)
撤销山南地区和乃东县,设立地级山南市。山南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乃东区乃东路13号。
山南市设立乃东区,以原乃东县的行政区域为乃东区的行政区域。乃东区人民政府驻泽当镇英雄路21号。
山南市辖原山南地区的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曲松县、措美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子县、错那县、浪卡子县和新设立的乃东区。
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哈密地区设立地级哈密市的批复(国函〔2016〕9号)
撤销哈密地区和县级哈密市,设立地级哈密市。哈密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伊州区建国南路19号。
哈密市设立伊州区,以原县级哈密市的行政区域为伊州区的行政区域。伊州区人民政府驻东河区街道广东路2号。
哈密市辖原哈密地区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和新设立的伊州区。
六、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昆玉市的批复(国函〔2016〕10号)
设立县级昆玉市。昆玉市人民政府驻昆玉大道玉枣路1号。
昆玉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6〕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由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221号迁移至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八、民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抚远县设立县级抚远市的批复(民函〔2016〕14号)
撤销抚远县,设立县级抚远市,以原抚远县的行政区域为抚远市的行政区域,抚远市人民政府驻抚远镇长江路111号。抚远市由黑龙江省直辖,佳木斯市代管。
九、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盘锦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3号)
同意撤销大洼县,设立盘锦市大洼区,以原大洼县的行政区域为大洼区的行政区域,大洼区人民政府驻大洼镇红海滩大街66号。
十、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曲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4号)
同意撤销沾益县,设立曲靖市沾益区,以原沾益县的行政区域为沾益区的行政区域,沾益区人民政府驻西平镇龙华东路78号。
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柳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5号)
同意撤销柳江县,设立柳州市柳江区,以原柳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柳江区的行政区域,柳江区人民政府驻拉堡镇柳北路45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遵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6号)
同意撤销遵义县,设立遵义市播州区,以原遵义县(不含山盆镇、芝麻镇、沙湾镇、毛石镇、松林镇、新舟镇、虾子镇、三渡镇、永乐镇、喇叭镇)的行政区域为播州区的行政区域,播州区人民政府驻南白镇西大街53号。
同意将原遵义县的山盆镇、芝麻镇、沙湾镇、毛石镇、松林镇划归遵义市汇川区管辖。
同意将原遵义县的新舟镇、虾子镇、三渡镇、永乐镇、喇叭镇和遵义市汇川区的北京路街道划归遵义市红花岗区管辖。
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7号)
同意撤销安县,设立绵阳市安州区,以原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州区的行政区域,安州区人民政府驻花荄镇银河大道8号。
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九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8号)
同意撤销星子县,设立县级庐山市,将九江市庐山区牯岭镇划归庐山市管辖。以原星子县和庐山区牯岭镇的行政区域为庐山市的行政区域,庐山市人民政府驻南康镇紫阳南路45号。庐山市由江西省直辖,九江市代管。
同意将九江市庐山区更名为濂溪区。
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6〕60号)
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地由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46号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13号。
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变更县级简阳市代管关系的批复(国函〔2016〕78号)
同意将资阳市代管的县级简阳市改由成都市代管。
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97号)
同意撤销崇明县,设立上海市崇明区,以原崇明县的行政区域为崇明区的行政区域,崇明区人民政府驻城桥镇人民路68号。
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98号)
同意撤销蓟县,设立天津市蓟州区,以原蓟县的行政区域为蓟州区的行政区域,蓟州区人民政府驻文昌街街道府前街2号。
十九、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99号)
同意撤销开县,设立重庆市开州区,以原开县的行政区域为开州区的行政区域,开州区人民政府驻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233号。
二十、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淮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0号)
同意撤销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设立淮安市清江浦区,以原清河区、清浦区的行政区域为清江浦区的行政区域,清江浦区人民政府驻城南乡淮海南路268号。
同意撤销洪泽县,设立淮安市洪泽区,以原洪泽县的行政区域为洪泽区的行政区域,洪泽区人民政府驻高良涧街道东九道26号。
二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贺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1号)
同意设立贺州市平桂区,将贺州市八步区的黄田镇、鹅塘镇、沙田镇、公会镇、水口镇、望高镇、羊头镇、大平瑶族乡、西湾街道划归平桂区管辖,以黄田镇、鹅塘镇、沙田镇、公会镇、水口镇、望高镇、羊头镇、大平瑶族乡、西湾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平桂区的行政区域,平桂区人民政府驻西湾街道平桂大道1号。
二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调整鄂尔多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2号)
同意设立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哈巴格希街道、青春山街道、滨河街道划归康巴什区管辖,以哈巴格希街道、青春山街道、滨河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康巴什区行政区域,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驻滨河街道鄂尔多斯东街10号。
二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衡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3号)
同意撤销县级冀州市,设立衡水市冀州区,以原冀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冀州区的行政区域,冀州区人民政府驻冀州镇冀新西路239号。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延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4号)
同意撤销安塞县,设立延安市安塞区,以原安塞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塞区的行政区域,安塞区人民政府驻真武洞街道真武街1号。
二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东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05号)
同意撤销垦利县,设立东营市垦利区,以原垦利县的行政区域为垦利区的行政区域,垦利区人民政府驻垦利街道盛兴路16号。
二十六、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的批复(民函〔2016〕176号)
同意撤销泸水县,设立县级泸水市,以原泸水县的行政区域为泸水市的行政区域,泸水市人民政府驻六库镇龙江路1号。泸水市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管辖。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5号)
同意撤销县级章丘市,设立济南市章丘区,以原县级章丘市的行政区域为章丘区的行政区域,章丘区人民政府驻双山街道府前大道287号。
二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赣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6号)
同意撤销赣县,设立赣州市赣县区,以原赣县的行政区域为赣县区的行政区域,赣县区人民政府驻梅林镇梅林大街5号。
二十九、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7号)
同意撤销肥乡县,设立邯郸市肥乡区,以原肥乡县的行政区域为肥乡区的行政区域,肥乡区人民政府驻肥乡镇广安东路1号。
同意撤销永年县,设立邯郸市永年区,以原永年县的行政区域(不含南沿村镇、小西堡乡、姚寨乡)为永年区的行政区域,永年区人民政府驻临洺关镇洺州大道25号。
同意撤销邯郸县,将原邯郸县河沙镇镇、南堡乡、代召乡划归邯郸市邯山区管辖,将原邯郸县尚璧镇、南吕固乡、兼庄乡、三陵乡划归邯郸市丛台区管辖。
同意将磁县高臾镇、光禄镇、辛庄营乡、花官营乡、台城乡划归邯郸市邯山区管辖,将磁县林坛镇、南城乡划归邯郸市复兴区管辖,将原永年县南沿村镇、小西堡乡、姚寨乡划归邯郸市丛台区管辖。
三十、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8号)
同意撤销宁波市江东区,将原江东区管辖的行政区域划归宁波市鄞州区管辖。
同意将鄞州区的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划归宁波市海曙区管辖。
同意撤销县级奉化市,设立宁波市奉化区,以原县级奉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奉化区的行政区域,奉化区人民政府驻锦屏街道锦屏南路1号。
三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和坪山区的批复(国函[2016]159号)
同意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将深圳市宝安区的龙华街道、大浪街道、民治街道、观湖街道、福城街道、观澜街道划归龙华区管辖,以龙华街道、大浪街道、民治街道、观湖街道、福城街道、观澜街道的行政区域为龙华区的行政区域,龙华区人民政府驻观澜街道广场沿河路1号。
同意设立深圳市坪山区,将深圳市龙岗区的坪山街道、坑梓街道划归坪山区管辖,以坪山街道、坑梓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坪山区的行政区域,坪山区人民政府驻坪山街道深汕公路333号。
三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6]160号)
同意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拱墅区环城北路318号迁移至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
三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85号)
同意撤销梁平县,设立重庆市梁平区,以原梁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梁平区的行政区域,梁平区人民政府驻梁山街道桂西路6号。
同意撤销武隆县,设立重庆市武隆区,以原武隆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隆区的行政区域,武隆区人民政府驻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
三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成都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86号)
同意撤销郫县,设立成都市郫都区,以原郫县的行政区域为郫都区的行政区域,郫都区人民政府驻郫筒街道望丛中路998号。
三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87号)
同意撤销晋宁县,设立昆明市晋宁区,以原晋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晋宁区的行政区域,晋宁区人民政府驻昆阳街道郑和路365号。
三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88号)
同意撤销户县,设立西安市鄠邑区,以原户县的行政区域为鄠邑区的行政区域,鄠邑区人民政府驻甘亭街道东大街7号。
三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许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89号)
同意撤销许昌县,设立许昌市建安区,以原许昌县的行政区域为建安区的行政区域,建安区人民政府驻将官池镇新许路15号。
三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河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90号)
同意撤销宜州市,设立河池市宜州区,以原宜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宜州区的行政区域,宜州区人民政府驻庆远镇金宜大道378号。
同意河池市人民政府由金城江区百旺路17号迁至宜州区中山大道6号。
三十九、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抚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91号)
同意撤销东乡县,设立抚州市东乡区,以原东乡县的行政区域为东乡区的行政区域,东乡区人民政府驻孝岗镇子山路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