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调整大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22号)
撤销大同市城区、南郊区、矿区。
设立大同市平城区,以原城区的南关街道、北关街道、东街街道、西街街道、南街街道、北街街道、新建南路街道、新建北路街道、大庆路街道、新华街街道、向阳里街道、振华南街街道,原南郊区的水泊寺乡、新旺乡、马军营乡的行政区域为平城区的行政区域。平城区人民政府驻向阳里街道迎宾街118号。
设立大同市云冈区,以原城区的西花园街道、老平旺街道,原南郊区的高山镇、云冈镇、口泉乡、平旺乡、西韩岭乡、鸦儿崖乡,原矿区的行政区域为云冈区的行政区域,云冈区人民政府驻口泉乡五一街106号。
将南郊区古店镇划归新荣区管辖。
撤销大同县,设立大同市云州区,以原大同县的行政区域为云州区的行政区域,云州区人民政府驻西坪镇坪邑东街1号。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鹰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23号)
撤销余江县,设立鹰潭市余江区,以原余江县的行政区域为余江区的行政区域,余江区人民政府驻邓埠镇鹰南大道1号。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曲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24号)
撤销马龙县,设立曲靖市马龙区,以原马龙县的行政区域为马龙区的行政区域,马龙区人民政府驻通泉街道龙泉北路96号。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设立深圳市光明区的批复(国函〔2018〕25号)
设立深圳市光明区,将深圳市宝安区的光明街道、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凤凰街道、玉塘街道、马田街道划归光明区管辖,以光明街道、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凤凰街道、玉塘街道、马田街道的行政区域为光明区的行政区域,光明区人民政府驻光明街道广场路1号。
五、民政部关于同意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18〕45号)
泽州县人民政府由现驻地迁至金村镇府城街001号。
六、民政部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怀仁县设立县级怀仁市的批复(民函〔2018〕46号)
撤销怀仁县,设立县级怀仁市,以原怀仁县的行政区域为怀仁市的行政区域,怀仁市人民政府驻云中镇怀安大街8号。怀仁市由山西省直辖,朔州市代管。
七、民政部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彬县设立县级彬州市的批复(民函〔2018〕47号)
撤销彬县,设立县级彬州市,以原彬县的行政区域为彬州市的行政区域,彬州市人民政府驻城关街道西大街51号。彬州市由陕西省直辖,咸阳市代管。
八、民政部关于同意青海省撤销茫崖行政委员会和冷湖行政委员会设立县级茫崖市的批复(民函〔2018〕48号)
撤销茫崖行政委员会和冷湖行政委员会,设立县级茫崖市,以原茫崖行政委员会和冷湖行政委员会所辖区域为茫崖市的行政区域,茫崖市人民政府驻花土沟镇民族路60号。茫崖市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管辖。
九、民政部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海安县设立县级海安市的批复(民函〔2018〕49号)
撤销海安县,设立县级海安市,以原海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海安市的行政区域,海安市人民政府驻中城街道长江中路106号。海安市由江苏省直辖,南通市代管。
十、民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漠河县设立县级漠河市的批复(民函〔2018〕50号)
撤销漠河县,设立县级漠河市,以原漠河县的行政区域为漠河市的行政区域,漠河市人民政府驻西林吉镇中华路21号。
十一、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京山县设立县级京山市的批复(民函〔2018〕51号)
撤销京山县,设立县级京山市,以原京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京山市的行政区域,京山市人民政府驻新市镇城中路473号。京山市由湖北省直辖,荆门市代管。
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86号)
撤销济阳县,设立济南市济阳区,以原济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济阳区的行政区域,济阳区人民政府驻济北街道开元大街129号。
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调整长治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87号)
撤销城区、郊区,合并设立长治市潞州区,以原城区和原郊区的行政区域为潞州区的行政区域,潞州区人民政府驻太行东街街道太行东街66号。
撤销长治县,设立长治市上党区,以原长治县的行政区域为上党区的行政区域,上党区人民政府驻韩店镇迎宾西街295号。
撤销屯留县,设立长治市屯留区,以原屯留县的行政区域为屯留区的行政区域,屯留区人民政府驻麟绛镇东大街51号。
撤销潞城市,设立长治市潞城区,以原潞城市的行政区域为潞城区的行政区域,潞城区人民政府驻潞华街道城内正街16号。
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株洲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88号)
撤销株洲县,设立株洲市渌口区,以原株洲县的行政区域为渌口区的行政区域,渌口区人民政府驻渌口镇学堂路1号。
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宜宾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89号)
撤销宜宾县,设立宜宾市叙州区,以原宜宾县(不含孔滩镇、王场镇、白花镇、永兴镇、双谊镇)和翠屏区南岸街道、赵场街道、南广镇行政区域为叙州区的行政区域,叙州区人民政府驻柏溪镇县府街123号。
将原宜宾县的孔滩镇、王场镇、白花镇、永兴镇、双谊镇划归翠屏区管辖。
十六、民政部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滦县设立县级滦州市的批复(民函〔2018〕103号)
撤销滦县,设立县级滦州市,以原滦县的行政区域为滦州市的行政区域,滦州市人民政府驻滦河街道滦河西路3号。滦州市由河北省直辖,唐山市代管。
十七、民政部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潜山县设立县级潜山市的批复(民函〔2018〕104号)
撤销潜山县,设立县级潜山市,以原潜山县的行政区域为潜山市行政区域,潜山市人民政府驻梅城镇潜阳路370号。潜山市由安徽省直辖,安庆市代管。
十八、民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邹平县设立县级邹平市的批复(民函〔2018〕105号)
撤销邹平县,设立县级邹平市,以原邹平县的行政区域为邹平市行政区域,邹平市人民政府驻黄山街道鹤伴二路567号。邹平市由山东省直辖,滨州市代管。
十九、民政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荔浦县设立县级荔浦市的批复(民函〔2018〕106号)
撤销荔浦县,设立县级荔浦市,以原荔浦县的行政区域为荔浦市的行政区域,荔浦市人民政府驻荔城镇滨江路6号。荔浦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桂林市代管。
二十、民政部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的批复(民函〔2018〕107号)
撤销兴仁县,设立县级兴仁市,以原兴仁县的行政区域为兴仁市的行政区域,兴仁市人民政府驻城北街道民主路20号。兴仁市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管辖。
二十一、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水富县设立县级水富市的批复(民函〔2018〕108号)
撤销水富县,设立县级水富市,以原水富县的行政区域为水富市的行政区域,水富市人民政府驻云富街道人民东路3号。水富市由云南省直辖,昭通市代管。
二十二、民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华亭县设立县级华亭市的批复(民函〔2018〕109号)
撤销华亭县,设立县级华亭市,以原华亭县的行政区域为华亭市的行政区域,华亭市人民政府驻东华镇东大街529号。华亭市由甘肃省直辖,平凉市代管。
二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8〕10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驻地由东城区正义路2号迁至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莱芜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163号)
撤销地级莱芜市,将其所辖区域划归济南市管辖。设立济南市莱芜区,以原莱芜市莱城区的行政区域为莱芜区的行政区域,莱芜区人民政府驻凤城街道凤城西大街148号;设立济南市钢城区,以原莱芜市钢城区的行政区域为钢城区的行政区域,钢城区人民政府驻艾山街道府前大街27号。